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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12)】“法官,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8-26 08:25:15


    常言道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在现实生活中

    这有法律依据吗?

    本期“华法说法”

    我们通过一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一起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生前向王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去世,王某持借条向李某家属索要欠款,李某家属均称不知道该借款,不予偿还,双方形成纠纷,王某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李某家属偿还该笔借款。

    法院判决

    “我丈夫在世时没跟我说!我不知道!我不应该还钱!” 法庭上,李某妻子辩称,其对借款之事不知情,不应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四位继承人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经调查,李某遗产中住房公积金95279.41元由李某妻子领取,其他三名继承人虽然辩称未继承遗产,但已使用过部分李某遗产且均未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故华龙区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会“人死债消”,根据法律规定,当被继承人继承财产时,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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