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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10)】借条签名是“小名”怎么办?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08-21 08:20:29


    朋友间感情深

    习惯了互叫小名

    可谁能想到因为借款

    友谊的小船翻了

    来到法院

    发现借条上写的是小名

    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和王某是多年朋友关系,王某因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8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因王某拒不偿还借款,双方形成纠纷,刘某诉至华龙区法院。

    法院判决

    收案后,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刘某提供的借条所载的出借人姓名和实际姓名不同。经询问,刘某称借条上载明的名字是其小名,并懊悔地表示跟王某关系很好,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承办法官依法审查了相关证据,并对借贷发生的时间及交付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询问,并进行了走访调查。最终,确定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王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并实际收到款项8万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虽借条上的名字是刘某小名,但根据走访调查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因此,华龙区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书写欠条时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务必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不能以绰号、昵称、小名等出具欠条;

    (2)故意将名字写成别字、错字;

    (3)以与身份证姓名不同的曾用名出具欠条;

    (4)以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

    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欠条,原告就需证明被告与欠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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