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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法说法】注意!别让自己成为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4-07-17 11:08:53


    “我只是想帮个小忙”

    “我只是想干个兼职”

    “我以为和我没关系”

    “没想到会犯罪”

    关于“帮信罪”

    你知道多少?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至9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城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本人名下的三张银行卡,用于帮助结算资金共计970万余元,违法所得4000元。经查,上述结算资金包含濮阳市城区万某的被骗资金3万余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技术运用、网络推广营销工作,因门槛低、赚钱快、收入多,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法官提醒

    1.切不要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及对公账号、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2.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以免给自己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3.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魏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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