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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催补养老金 一月遂愿满意归

  发布时间:2009-07-14 16:27:30


    2009年6月2日上午,在华龙区法院行政庭办公室,原告王某高兴的向法官递上自己的撤诉申请书,并连声道谢“实在没想到法院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给我圆满解决了,实在太感谢你们啦!”

    王某原系濮阳市水冶化肥厂职工,于1957年参加工作,1995年12月1日从该厂退休。王某于2002年得知其退休金少发的事实后,多次从安阳市水冶镇找到濮阳市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处理,但均未得到重视和解决。王某于2009年5月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被告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1995年以来的养老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退休金调整手续。

    行政庭受理此案后,对该案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即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是故意不给自己提高养老金标准,且因往返濮阳多次都未能解决问题,存有偏见,有很强的对立情绪,一直强调同时参加工作的老同事养老金比自己多几十元,为什么养老金标准不统一。经法官给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养老管理部门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的,由于其所在单位水冶化肥厂未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批准,造成目前的现状,不要总拿自己的养老金和他人做比较,让其耐心听取解释。在行政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心平气和的坐下来,被告和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按照合议庭的要求,查阅核对了相关文件规定和原告逐年的养老金审批表,均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原告确定准确的养老金数额,后经核算共应为原告王某补发1996年7月至今的养老金8225元,今后每月为其增加养老金标准55元,并承诺立即兑现。

    原告王某对行政庭法官所做的大量协调工作非常满意,说自己在年近七旬、交通非常不便的情况下,乘车往返濮阳、水冶上百次,都没能解决少发养老金的问题,还是法院能够主持公道,一心为老百姓着想,立案、开庭、协调只跑了三趟,问题就圆满解决了,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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