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群“高尚”的人
他们不仅无私分享赚钱经验
还要免费带你赚钱
不仅名师指导、还有内幕消息
稳赚不赔
这些都是诈骗分子的套路
一旦落入陷阱
只能成为虚假投资理财里
待宰的羔羊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曲某某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情况下,在濮阳市城区,以某公司投资理财为名,采用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或朋友介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40余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曲某某仅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投资理财请认准专业正规公司,莫要轻信陌生人,莫要轻信投资少回报快,天上不会掉馅饼,涉钱信息勿轻信。
避免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也有可能是骗局,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不要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惑、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