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从“心”入手成功调解一起80后寻衅滋事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14 16:25:40


    刑庭创新调解举措,加大调解力度,取得明显效果。近日,刑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心”入手,成功调解了一起80后青年寻衅滋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魏某、毛某,均系濮阳市周边乡镇男青年,2008年11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因在濮阳市飞龙车站内停车被该站职工谢某等人制止,双方因故发生争执,被围观人员劝解后,被告人陈某又纠集魏某、毛某等人窜至濮阳市飞龙车站职工餐厅寻找谢某报复,并在餐厅殴打谢某、飞龙车站职工裴某、旅客裴某,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谢某的伤情一处构成轻伤,一处构成轻微伤;裴某的伤情构成轻伤;裴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该案被濮阳市华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刑庭承办法官在庭前认真审查了卷宗,对案件起因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得知双方案发前并不认识,被告人陈某只是一时意气用事,逞强好胜,感觉丢面子才找朋友来报复,魏某、毛某只是源于哥们义气,不明是非就前来助威;被害人谢某是履行值班的职责,但可能语气上有些强硬,其他两名被害人是因为前来拉架中致伤。双方矛盾的起因、性质并不恶劣,有调解的余地。

    考虑到三被告人均是80后,刚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表示道歉并得到了谅解,且愿意积极赔偿三被害人的损失。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和彻底解决问题的考虑,经法官主持调解,三被告人共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共计51500元并当庭履行。三被害人分别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看到这一幕,调解结案的效果呈现出来,当事人脸上也流露出笑容,矛盾彻底得到化解,三被告人也从精神层面彻底悔罪,表示从今后好好做人,承办法官如释重负。

    经过精心合议,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被害人的态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据刑罚相关规定,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