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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法院行政庭积极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2-07-16 09:05:07


   2010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并指出“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作为省高院的试点单位之一,我庭对二百余起行政诉讼案件适用了简易程序,其中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不作为案件占多数,通过简易程序的试行,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效果显著。

一是在立案环节尝试向原告全面介绍行政审判简易程序。为推行简易程序,在受理当事人就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即由法官向原告告知我院正在进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试点,并就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对当事人充分释明,努力使试点工作得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

    二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立案时,如果当事人愿意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可以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权利义务确认书》交由原告签字确认,立案时就告知立案庭按简易程序进行立案。开庭时,由法官告知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已选择简易程序并就此征询被告、第三人的意见,如均无异议,则按简易程序方式继续推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异议,即转为普通程序。这样的模式也正在完善过程中。

    三是加快案件材料移转速度。对原告的请求一旦以简易程序受理,我们就将相关材料分派给承办法官,确保行政审判法官尽快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尽早开展争议焦点确定以及案件协调工作。同时,以最快的速度、最简便的方式告知被告、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同时,积极做好相关诉讼材料、传票等的送达。

    四是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在许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都采取了一步到庭的方式。把开庭审理的重点放在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上,并及时引导各方就法律争议发表意见,确保简易案件的庭审更加有针对性,把更多的时间集中在事实焦点、法律争点上。

    五是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促进行政案件的和解结案。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每个环节,要求法官始终把协调和解的理念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把握焦点、找准协调的切入点,牢牢掌握案件的发展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积极在当事人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力争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以妥善化解矛盾。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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