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一起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诉讼中,因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当事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被认定行政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因而被撤销。
因当事人刘某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拒绝配合执法监督,某动物卫生监督所决定给予其行政处罚,刘某向该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了陈述申辩。2008年6月3日,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了给予刘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法院提交了一套作出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但上述刘某的陈述申辩材料因工作人员疏忽装订于其它卷宗中,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诉讼中,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刘某的陈述申辩材料,由此难以证明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听取了刘某陈述和申辩,保障了其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使。故该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宣判后,涉诉双方均予服判,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