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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还是劳动 法眼辨明是非

  发布时间:2011-11-25 16:31:47


  劳动者与单位构成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劳动者受到伤害后,是按照雇员损害还是获得工伤赔偿,常常具有很大的区别。

  2010年10月23日,曹某到濮阳市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今年春节期间,曹某被安排到酒店门口燃放烟花,不慎左眼被炸伤,酒店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为曹某安装了义眼,曹某据此要求酒店给付赔偿80万元,但单位拒绝。曹某遂提起仲裁,后被认定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酒店不服,诉讼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劳动者提供劳务,单位支付报酬,而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人身隶属关系。濮阳市某酒店系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合法用工权。且曹某在酒店从事保安工作期间,每天打卡签到,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财务部门也定期向曹某发放了工资,双方存在人身隶属关系,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法院判决辨明了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也有利于今后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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