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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区法院提出“七防止七要求” 捋顺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7-14 10:24:41


    一是防止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离婚案件中双方以假离婚形式在协议中将财产全部分给未署名借款一方而逃避债务。要求审判员在调解时,对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属严格审查,避免出现当事人恶意串通处分案外人财物的情况。

    二是防止调解协议内容不清晰而导致履行或执行时出现对协议内容理解上的分歧,尤其是对数额、时间的分歧。要求审判员对调解协议条款认真把关,力求其具体、清晰、明了、全面,在履行或执行时对协议条款的理解是确定唯一的。

    三是防止调解案件卷宗内容和调解书内容过于简单,一旦当事人提起申诉、再审,重要材料无法查找,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要求将能够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纠纷主要脉络、办案过程重要环节和必要法定程序的文书入卷以备查。

    四是防止为促成调解而在做调解工作时对法律规定曲解或断章取义的现象,这样很容易使当事人以违背真实意思为由提起申诉或再审。要求在调解时必须释明已查清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双方的责任界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五是防止因急于求成而进行不良调解现象,如无原则调解、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过分迁就无理方,压制有理方让步。要求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循立法本意,牢记调解的硬性原则,真正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调解。

    六是防止忽视调解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而出现的问题,比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未办理特别授权委托手续的家属或其他代理人,与对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后,反因本人事后不予追认导致出现工作被动的尴尬局面。要求审判员在调解工作中严格审查调解参与人的资格和权限。

    七是防止调解协议遗漏诉求。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通常有多项,但达成的调解协议若未能处理全部诉讼请求,会导致“案结事未了”的隐患。要求审判员在调解案件时,对当事人的全部诉请不仅心中有数,更在调解协议中涵盖全部诉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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