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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衣不成反被打 店家既获拘留又被罚

  发布时间:2011-11-07 14:19:58


    2011年8月1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昝某诉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吴某赔偿昝某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282.68元。

    2011年5月11日,在濮阳市劳动市场吴某经营的某服装店内,原告昝某购买服装时与被告吴某发生争执,被告等人对原告拳打脚踢,造成昝某眼部等多处受伤。2011年5月12日濮阳市公安局华龙第一分局,作出濮公华建(治)决字[2011]第006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2011年5月12日,原告被送入濮阳公安医院进行治疗,同月2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外伤综合征,软组织损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在被告处买服装与被告发生争执,本应妥善处理纠纷,但被告不够克制,踢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对此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艳婷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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