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与他人曾因锁事发生争执,酒后持刀将其汽车轮胎扎破。近日,华龙区法院判决段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段某在濮阳市建设小区棋牌室因琐事与某男子发生口角。当晚11时许,段某为泄私愤持刀窜至中原油田建设水厂门口,自认为该男子将车停放于此,因不确定是哪辆汽车,遂将该处停放的多辆汽车轮胎侧面扎透。经鉴定,被毁轮胎价值共计1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华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段毅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