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自酒店行驶至其所住小区后,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被小区保安举报酒后驾车。经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系醉酒驾驶。近日,华龙区法院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于酒后驾驶捷达牌豫JT9346号出租车自濮阳市昆吾路金狮麟酒店行驶至濮阳市胜利路临河小区。后因王某和乘车人张某、朱某与该小区保安发生争执,该小区保安举报后,被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当场抓获。经中原油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王某血醇检验,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华龙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