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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欠款愤怒至 法院调解满意归

  发布时间:2009-07-14 10:15:57


    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侵权引起的追偿纠纷案件,剑拔弩张的当事人最终满意而归。

    2008年11月4日,张某在为濮阳市某企业铺设暖气管道的过程中,租赁了刘某的吊车,并约定由刘某进行操作。刘某在操作过程中,吊车的吊杆顶部撞到了高压线上,使几十万伏的电流通过吊车传导到地面,造成地面施工人员侯某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濮阳市安监局责令张某停工,并要求张某对死者家属进行先行赔偿。张某在赔付了死者家属22万元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遂向刘某追偿该22万元,刘某以其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拒不支付。因涉案数额较大,双方剑拔弩张、互不相让,使本案的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结合本案案情,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法官首先采取“过错分析法”进行调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法官分析认为,张某让没有操作特种车辆资质的刘某进行操作,并且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刘某进行现场指挥,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责任;刘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证书,在操作车辆过程中出现失误,直接导致了受害人侯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刘某从法律角度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之后,态度都有所缓和,但对赔偿数额,双方又僵持不下,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使调解工作不至于半途而废,法官转换了工作思路,采取了“代理人外力法”进行调解。因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委托关系一般上都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也更有说服力。法官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入手,详细向双方代理人说明了判决给双方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等不利后果,而且更容易加深矛盾。双方代理人在听取了法官的意见后,分别向各自的当事人晓以利弊,张某和刘某权衡利弊之后,张某不再坚持要求刘某偿还其至少一半的损失,提出刘某支付其9万元即可,但刘某坚持只支付张某8万元。

    在调解工作有了极大转机的情况下,为了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最后采取了 “侧重调解被告法”进行调解。通过说理和道德教育,刘某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支付了张某8.5万元,并于当庭履行完毕。至此,双方一度争执不下的案件顺利调结。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胡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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