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下午,雨下的正紧,浑身湿透的张某突然出现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公室,激动的将一面锦旗诚挚的送到法官刘芳手中,以表达自己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和谢意。
原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宣判的被告人崔某放火一案,在向被害人张某送达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张某感激不尽,故送来锦旗。
2019年11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某(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意志的精神病人)流窜至濮阳市京开大道体育场对面的临街门市房,捡拾杂物堆放在被害人张某经营的烟酒门市外橱窗处,使用打火机引燃,待火势蔓延至门市内后逃离现场,因火势猛烈将张某门市内存放的名烟名酒及其他五十余项财物焚毁,给张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基于崔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当庭均是零口供,承办人认真梳理在案证据,分析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并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诉讼请求,逐项审查相关民事证据,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对发现遗漏的财物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鉴定。
综合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华龙区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九年,判令崔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626738.4元,对原告人合理主张予以支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彰显了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