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彧媛在开展"三官两员一顾问“工作中得知社区某一纠纷长期未结,便将双方约到了社区调解室,开始了情与法水乳交融的“温度”调解.....
该纠纷源于5月26日刘某在濮阳市某社区幼儿园上学期间,不慎磕碰致下颌出血。刘某被送医诊治后,其父母便与园方就刘某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无果至今。
调解中,园方表示刘某某当时所处的区域是幼儿园的监控盲区,不同意赔偿刘某的损失。刘某的母亲则表示孩子在幼儿园面部受伤,给孩子造成了身心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吴法官考虑该纠纷涉及未成年人,为减少双方诉累,本着”小事不出社区,大事儿不出乡镇“的理念,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向双方释法说理。
经过耐心沟通后,刘某的母亲与幼儿园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幼儿园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法官提醒: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幼儿的生活、学习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教育机构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制定突发意外事件应急措施,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