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路建设突飞猛进,截止2010年底全国公路里程已达398.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99亿辆,拥有机动车驾驶证人数达2亿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进入普通百姓人家,逐渐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汽车的保有量正逐年提高,相伴而生的是违法驾驶行为及其所致的交通事故频发。由于醉酒后驾车和飙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远远高于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一、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与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就是平常人们所说的飙车,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且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驾驶人员每100毫升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
三、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的行为。
3、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竟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一定危害即构成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4、量刑不同。相对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
四、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司法践中要注意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1、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
2、醉酒驾驶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但是,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