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金额不大的劳务费纠纷,在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信息致使无法成功送达的情况下,如何正常审理?
近期,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胡村法庭在“枫桥法庭”创建活动中给出了答案。
原告胡某某在被告申某某转包工地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施工量,期间,总承包人某公司代为支付原告胡某某部分工程进度款。施工结束后,被告申某某避而不见,原告胡某某通过施工现场管理人出具的工程量完成清单,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进度款,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诉状载明的被告申某某地址及联系电话启动电子送达未果,在邮寄送达被退回,联系电话被注销的情况下,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到庭说明情况。
得知,被告申某某因欠账多,外出躲帐、居无定所,告知法官被告户籍所在地系王助镇某自然村,承办法官根据该线索主动联系该村支部书记,并将该案相关情况详细告知村支部书记,请求其予以协助,村支部书记遂告诉被告现在的联系方式,并当场与被告取得联系,告知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尽快与原告协商处理纠纷。
承办法官与被告申某某联系上后通过添加微信方式,完成对案涉纠纷的正常送达。不久,原被告双方对该劳务纠纷予以和解,一起近四年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