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2011]3号
主题词 馈赠 礼尚往来
裁判要点
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经常以馈赠正当为由辩解自己无罪,故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界限。
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绍鹏被任命为中原石油勘探局财务资产处资产核算科科长。中原石油勘探局还规定局内待处理的废旧物资,由各单位填写物资调剂委托书并报局生产物资调剂中心;经财务资产处审批同意后,组织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废旧物资所属单位和监察处等单位相关人员现场对废旧物资鉴定评估,然后由生产物资调剂中心办理相关销售手续。而被告人王绍鹏即负责资产调拨、委托资产评估、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审核资产折旧的提取情况、负责固定资产收益额计算及收缴,负责资产审核鉴定调剂等工作。
2007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绍鹏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审核中原石油勘探局所属各单位废旧物资、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为购买人胡建民、李晓勇、李修新、李运海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胡建民现金31000元、李晓勇现金4000元、李修新现金15000元、李运海现金1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绍鹏将全部赃款退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作出(2009)华区刑初字第214号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绍鹏有期徒刑五年;退出的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王绍鹏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8月12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濮中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崇尚礼尚往来,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所以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为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界限,应从几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两级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遵循了上述原则,认为本案四名行贿人胡建民、李晓勇、李修新、李运海与王绍鹏事前并不熟悉,没有深交,只是因王绍鹏是中原石油勘探局财务资产处资产核算科科长,负责中原石油勘探局及其二级单位对外出售废旧物资的审核和批准的权利,几人为了能够从中原石油勘探局内顺利购买废旧物资,积极跟王绍鹏拉拢关系,而多次向王绍鹏行贿,排除了被告人王绍鹏所谓是礼尚往来的辩解意见,从而认定被告人王绍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