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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会所丢失钻戒 法官调解化解恩怨

  发布时间:2009-07-14 10:10:33


    在会所做美容过程中,结婚钻戒不翼而飞,会所应否承担责任?2009年5月18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1月底,高女士到濮阳市某会所做美容美体,因为服务需要,美容顾问付某提示高女士将身上饰物摘下。高女士摘下所佩戴的玉坠和钻戒交由付某保管。付某当面将玉坠与钻戒系在一起,放在旁边的小推车上。做好美容后,高女士取回物品时,被告知戒指不见了,只有玉坠。付某随即开始在会所内寻找,无果后找来会所经理协商赔偿事宜。经理在了解事情情况后,答应赔偿并说给高女士买一个同样的戒指。但在高女士告知是结婚戒指,且价值9000多元,意义重大后,经理拒不再提赔偿的事。高女士遂报警,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同品戒指一枚,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高女士提交的票据上显示金额仅3000多元,并非其主张的9000多元。同时,高女士认为会所应全部赔偿,会所认为戒指始终放在高女士旁边的小推车上,对其丢失高女士也应负有责任。双方就丢失戒指本身价值及双方各自应负责任存在较大争议,争执不下。

本着息诉宁人的思想,法官没有简单从法律角度划分当事人责任,更侧重从情理上抓住当事人心理。法官从双方存在长期服务关系的角度,从情理上打动双方。随着双方态度的软化,法官从证据的角度,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会所赔偿高女士2000元,高女士遂向法院提出撤诉。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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