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有效地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落实好、开展好人民陪审团工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大胆尝试,勇于实践,在审理被告人许某志盗窃一案时,考虑到被告人盗窃次数多、影响大,再次邀请“陪审团”全程参与庭审。
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许某志先后窜至濮阳市昆吾路热力公司家属院、中原路五一公社小区、中原路粮食局食品厂家属院、京开大道蓝宝石KTV,分别盗窃价值为1090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为776元的自行车、价值为2249元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为1652元的新日牌电动车各一辆。案发后,上述被盗赃物均未追回。2010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志又窜至濮阳市紫东花园环卫局家属院盗窃电动车电瓶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庭审后,人民陪审团成员认真讨论,发表了综合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合议庭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团的意见的基础上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志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