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姐姐起诉弟弟、弟媳的民间借贷纠纷。
事情缘由是这样的。2010年9月份,张先生因家庭琐事诉至法院,要求与程女士离婚。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的姐姐张某又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及程女士共同偿还债务14万元。张某诉称,2009年3月31日,张先生向其借款14万元至今未还,在2010年9月份,得知张先生与程女士的离婚诉讼时,要求张先生补打了一份借条,并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当庭认可原告所说的债务,亦承认是在离婚诉讼中,向张某补打的借条,并主张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程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程女士当庭情绪非常激动,称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且当时家中因刚卖掉一套房子,恰好有14万元的存款,即使张先生需要用钱,也无须向姐姐借款,并怀疑这是张先生和张某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进行的一场虚假的恶意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于庭审中所提交的借条,系其于2010年9月份后补的,该借条是其对张某借款的书面确认,但其与程女士作为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这种确认未经程女士认可,应仅对己方具有法律效力,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程女士不产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该笔债务应为张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程女士不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