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0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通过立案调解窗口,及时化解了一起原、被告因企业租赁经营产生的纠纷,实现了原告损失得以赔偿、被告新增资产得以妥善处置的双赢结果,平息了纠纷引发的企业职工集体上访。
原告系濮阳市某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2006年该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交由被告某公司租赁经营。直至2008年11月,由于市场变化和自身管理不善等多方因素,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停止生产。之后,原、被告就终止租赁多次协商,终因各自利益得不到保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出被告支付有关费用37.41万元、赔偿损失、注销依托原告资产办理的各种证照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准双方争执焦点和利益平衡点,循着企业主管部门协调时的思路顺势调解、借势发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合意:被告在租赁经营过程中新增210.26万元的资产由原告接收,折抵被告应支付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和费用180.26万元(余款原告计入应付款帐)。协议主要内容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律师感慨地说: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长达两年之久,没想到来法院半个月就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