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与被告张某某、胡某、 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5-12 09:08:00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某、胡某静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胡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对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逾期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诉至法院。
措施内容:
此案立案后,对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传票和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告收到传票及起诉状后,按时到院参加庭审,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实施效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分期偿还贷款,定纷止争。
案件亮点:
在调解过程中,经法官的耐心讲解,被告自愿按期偿还,原告也同意偿还方案。
责任编辑:刘峥嵘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