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全民身体健康而倍受关注,因此,对坑害百姓的黑心商贩坚决严厉打击。8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国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刘国某经营一熟食店。2011年4月26日,刘国某为贪图便易收购了240余斤病死猪肉,准备加工成香肠销售,在返回途中被濮阳市动物检疫站查获。经濮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及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系病死猪肉,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食用后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某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予以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已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刘国某认罪态度较好,收购的病死猪肉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