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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14 09:32:56


一、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正等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二、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 10月,被告人王某正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形成以王某正、王某军为首,人员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王某正等人到濮阳市华龙区昌湖办事处枣科村某供热管网施工工地,采取阻扰施工之手段,以收取管道卸车费、领取工资为由,多次向施工单位索要管道费共计49700元,期间又强迫其他施工单位将土方工程交予王某正等人施工,收取机械租赁费171029元。案发后,王某正等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30700元,取得谅解。

三、裁判结果

案经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正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四万六至一万八不等的罚金。

四、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期间,部分被告人存在拒不认罪的情况,结合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向不认罪的被告人释明认罪的法律后果,鼓励、促使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华龙区恶意阻工事件明显减少,正常营商环境逐步净化,确保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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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峥嵘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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