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二被告人梁某、王某均非濮阳市本地人,众人在安阳市预谋后,租用王某的桑塔纳轿车作为交通工具,给予其高额租金。后由王某驾车窜至中原油田华龙商厦停车附近,由梁某、高某(在逃)等人下车将失主白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的右后门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取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3个移动硬盘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梁某、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并处不等罚金等刑期。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