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重重阻碍,执行法官作了一个怎样的决定平衡双方利益?
拒不搬离,态度强硬,依法购买但为何一直难以要回这些商铺?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院执行过程又会如何体现善意和关怀?
华龙区法院执行局
强化执行职能
优化营商环境
《善意执行促“双赢” 13间商铺顺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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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0日下午,位于河南省濮阳市大港路某小区东门临街的商铺,商家们像往常一样正在开门营业。
三点左右,熙熙攘攘的大街上,3辆法院的警车停在了路边,来往的人群立刻驻足观望。只见3位身穿法官制服的人,以及20余名执行干警从警车中走了出来。
这一行人从街口的第一家店铺开始,耐心倾听商户们的意见,释法明理,努力说服商家续签新的租赁合同,并依次细致解答疑虑。
当法官们走到第13家店铺的时候,除了不在本地的1位商户,其余12 家商铺经营者全部完成合同续签工作。他们情绪非常激动,对法官连声感谢。
三个小时的努力,一场本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执行行动,在执行法官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圆满完成。
这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执行案件?为什么这次行动得到了申请人和商户们的一致好评?
2008 年 2 月,原告南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东门南北两侧未竣工验收的商铺期房总面积为 2758.5 平方米,一次性转让给原告,同时约定被告负责办理证件及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事项。
同年3月,原告依照约定支付被告购房款 628 万元,并于2010 年1月经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同年5月、9月,双方就合同书约定内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近1600平方米的商铺被告迟迟没有交付,原告将其告上法庭。2019年6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濮阳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交付涉案商铺义务并缴纳违约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同年8月,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被告仍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向华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9年10月底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承办法官逯瑞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相关商铺的交付义务。经逯瑞芳调查后发现,未交付的商铺是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濮阳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存在施工合同纠纷为由,非法占有并零散租赁给了13个商户,商户们拒不搬出导致交付一直未能履行。
华龙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朝选得知情况后立即跟进此案,认为虽然承租人与违法占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承租人相对于申请人(商铺所有权人)仍然属于无权占有,不能阻碍法院强制执行。
为维护买受人合法权益,马朝选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一面安排逯瑞芳送达搬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与商户耐心沟通协商,一面提前制定执行行动预案,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然而,腾退行动因疫情原因暂时停顿。
此时,随着疫情形势好转,执行法官们又陷入了两难境地,一方面是要最大限度的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则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交付房屋势在必行。
仔细分析研讨后,执行局局长董明海主动与原告协商,说明利弊,激发原告的共情心理,说明后续另行寻找租户的不确定性,并在行动当天,现场指导把控,最终原告与租赁商户均同意续签租赁合同。
如此一来,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权威,又最大限度降低了租赁商户的损失,免去停业甚至失业的问题,及时、有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切实有效地平衡了申请人和商户们的利益。
“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只有打破原有固化的执行思维,不断创新执行方式,以最优化的执行策略将各方利益损失减少到最小,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董明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