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挑战与国内外市场变化的双重压力下,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着资金断流、生产停滞、发展受阻的困境。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坚持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强化对企业涉及疫情矛盾纠纷的前瞻预判和积极应对,全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3月16日上午,正在开会的华龙区法院执行局局长董明海收到了一条来自濮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袁磊的微信。袁局长先用微信转发了一份申请书——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因借贷纠纷被华龙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冻结了账户,他用微信向分包该企业的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高洪光提出申请,希望可以解封账户,不然该企业将无法进行银行贷款的展期业务,以致无法尽快恢复生产。袁局长还表示,尽快核实案件具体情况,务必按照濮阳市中院发布的《濮阳中院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法律问题告知书》办理案件,如遇困难,可立即向她本人反馈,市中院会帮助解决处理。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一些风险抵御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处境更加艰难。如何帮助他们走出暂时的困境?
“疫情防控期间,要特事特办、依法快办!”会后,董明海通过电话向袁局长郑重回复。
董明海马上着手核实案件情况。此案件为罗某与王某、姬某合同纠纷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近450万元。其中,被执行人王某为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姬某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向罗某借款500万元,王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诉讼阶段中,王某为姬某代偿了150万元,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于2月底偿还剩余借款中的100万。后因二被告均没有如期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3月13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华龙区法院执行局于当日上午9点立案受理。
3月1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查询到两名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均有银行流水,便依法冻结,实际控制金额达53.84万元,且两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也全部录入卷宗执行日志。目前,此案件仍在程序流转过程中。
华龙区法院院党组对此案也高度重视,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研判后,认为调解协议签订是在疫情发生之前,本案涉及的两家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都处于停工状态,没有收益,两家企业也在疫情期间联系申请人,协商适当延后还款时间,且两家企业均为濮阳正规企业,此前并无任何不良记录,若双方当事人可以良性沟通协商,解除银行账户冻结并不影响债权人受偿,执行局可以依职权予以解冻。再加上,王某负责的企业正处于银行放贷审批阶段,因执行案件而被暂停放贷。时间紧急,尽快做通申请人的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基于此,董明海立即安排综合处,火速将案件分给颇具调解经验的逯瑞芳法官办理。当天下午,逯瑞芳在执行局门口接待了申请人罗某,对罗某详细分析解冻资金与不解冻资金的利与弊,尤其充分阐明当前疫情困境,如果置对方财务危机于不顾,结果可能导致双方“两败俱伤”,与其涸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各退一步,劝说罗某给予王某适当的时间和机会,这样双方利益都更有保障。
董明海也从双方当事人各自利益出发做了分层次、多方位的调解工作,明之以理、释之以法,同时希望他们能够珍惜彼此的缘分,责令王某及时兑现案款,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征求罗某意见,解封被冻账户,让其恢复生产、盘活资金,互谅互助、共克时艰。
三个小时的反复沟通、耐心解释后,双方均同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协议,并达成了详细的还款方案。获知此案还得到了濮阳市中院的关注,申请人罗某的心里更是有了底,果断提交了解除被执行人账户冻结申请书。
随后,逯瑞芳指派执行干警在网络查控系统中解除了两名公司法人的银行冻结措施,并第一时间电话联系银行负责人,反馈解冻信息,及时纾解了企业复工复产难题。
至此,此案在濮阳市中院的督导和华龙区法院的“特事特办”下,仅用一天时间,完成了银行账户解封,方便了企业资金周转,为复工复产保驾护航,努力将企业因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
目前,该企业各门店已开门营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中。
口干舌燥的逯瑞芳终于长舒一口气:“我们了解到,特殊时期,该企业积极为社会提供自己种植的无公害新鲜蔬菜,为疫情防控出一份力,这是企业高度的责任担当的体现,而作为一名执行法官,我们的责任担当归结起来,就是‘司法为民’四个字。之所以力求在一天内完成这次执行任务,也是想向大家释放这样一个信号:只要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尽早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疫情期间,华龙区法院坚持“云”上执行力度不减,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对于防控疫情的资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的保全措施;对暂时受困企业提出的临时解除保全转贷融资的申请,在综合评判、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解封转贷,帮助企业渡过资金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