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结马某等三被告人抢劫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张某有有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7月份,被告人马某、郭某、张某分别伙同他人持砍刀、匕首、电警棒窜至濮阳市中心广场、濮水公园等地,每次于凌晨时分,以在公园、广场谈恋爱的男女为对象,多次抢劫作案。在抢劫过程中以砍刀、匕首、电警棒挟迫被害人,并以言语相威胁,抢走被害人张某、楚某等人的手机6部及现金共计4360元。被害人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陆续将三被告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盗窃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均已犯有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郭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