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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劫取乘客财物被重判

  发布时间:2009-07-14 10:03:38


    在两抢一盗专项活动开展期间,我们严格遵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践行科学发展观,对恶性案件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对性质轻微,恶性不大,未成年人犯罪、偶犯、触犯等案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日前,我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恶性抢劫案件,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系内黄县某村农民,汉族,其因抢劫曾被劳动教养一年。其于2000年11月12日下午3时许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匕首窜至濮阳市京开大道,拦乘一辆由濮阳发往台前的依维柯客车,当车行至濮台公路岳村路段时,王某携带匕首伙同他人一起威胁司机和乘客,强行劫取乘客手机两部,传呼机四部、现金数千元,共计6千余元,且在抢劫过程中将乘客石某的左肩、季某的腹部捅伤,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该案我们精心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和合议,查清案件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目前该案已交付执行。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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