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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还金融借款 法院拘留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9-07-26 17:51:05


    近日,在酷暑高温下,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几十公里外的乡镇,强制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1月22日,于某向濮阳市某信用社合作联社申请贷款40万元,常某作为于某的配偶在贷款申请书中签字。同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同时,另外四人为该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并出具了担保书。合同签订后,濮阳市某信用社合作联社向于某发放借款。其后,于某偿还了部分利息,但贷款到期后,却未按约还款,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2万余元。

    该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于某、常某偿还该濮阳市某信用社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四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相关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收案后,告知相关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否则不但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也将对其社会信用产生不利影响。期间,两名被执行人交付共计1万元,但其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便置之不理,更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

    为帮助信用社及时追回贷款,该院执行干警果断行动,在清晨驱车前往于某家中对其进行突击抓捕。此时的于某得知执行干警来意后,却依旧坚称自己没钱还款,更是不愿配合到法院进行调查工作。随后,执行干警将于某带回法院。

    调查过程中,于某又以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使用人为由等推诿、拖延时间,抗拒执行。执行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在订立合同时,信用社不知晓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不知晓实际借款人的存在,还款事项始终以其名义偿还,依据合同法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理,信用社依据借款合同向其追究违约责任是有合法依据的。执行法官耐心劝说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然而于某始终不为所动,最终在说服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于某依法被拘留十五天。

责任编辑:薛伟聪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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