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前往拘留所送拘途中,被执行人娄某终于想通,要求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履行还款义务,并通过法院一案一账号系统先后将二十余万元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
2018年7月1日,娄某向马某借款二十万元,并承诺于11月底全部归还,利息自借款当日按照月息三分计算。但是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娄某一直未还。2019年4月,马某将娄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娄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马某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依照原告诉讼请求以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若娄某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娄某仍拒绝还款,无奈之下,马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3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依旧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官马庭长收案后,随即接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带领执行干警果断采取行动,并将娄某成功拘传至法院。
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娄某开展调查工作,经马法官查询得知,娄某微信每月有最高额2.5万元的消费支出,而娄某签写的财产申报表中却隐藏了该财产状况。
马法官将相关证据充分固定后,随即向娄某严明,依据相关调查,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存在瞒报财产情形,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经过马法官的释理说法,始终坚称没钱还款的娄某知晓自身行为已具有违法性,却又心存侥幸,玩起“金蝉脱壳”之计,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还款,只能交付一万元。
此时马法官并没有立即答复被执行人,而是联系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娄某的相关情况并征求申请人意见。当得知娄某为某燃气有限公司职工,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马法官找准时机,再次劝说娄某积极还款,娄某却无动于衷。综合考量娄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经合议决定对其采取15日的司法拘留。
然而,执行干警带娄某到医院进行司法体检,前往拘留所送拘的途中,被执行人娄某开始犹豫、害怕,不停的打电话联系家人筹款,最终,娄某向执行干警交代已经筹齐案款。
“执行过程中,部分诚信意识较差的被执行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执行,假意和解亦或交付部分执行款,已达到不被采取强制措施目的,此类人往往较难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若此时向被执行人妥协,执行法官后期将较难控制案件进展。办理执行案件,在依托司法强制力保障下,也需要执行法官具备识人辨物能力,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鉴于本案中被执行人显然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则需要进一步施加压力,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善用巧用执行强制措施,有效突破被执行人的心理防线,争取最大化的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马法官经常与带领团队的其他执行干警交流执行经验。
返回至法院后,娄某将凑齐10万元的欠款全部交付至案款专用账号,并承诺剩余案款明日全部到位。马法官随即查看系统显示,案款已经实时到账。考量到娄某确有还款意愿,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娄某被解除拘留措施。
第二日下午一上班,马庭长随即点开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经查看剩余10万余元案款尚未到账,他随即打通娄某电话,限定其下午5点将案款全部交付到位。最终,等待几个小时后,娄某交付剩余案款,案件顺利执结。
“华龙区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的一案一账号管理规定,院财务和执行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每周核对督促办理法院案款账户未认领款项,在有效监督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效率的同时,更加及时、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前在一案一账号系统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事务繁忙,难免存在案款扣划、缴纳后未及时认领的情况。现在,执行法官动动手指就可以看到案款是否到账了,当事人对法院的案款发放更加满意了。”随即,马庭长点开另一案件的流程信息,点击查看网络扣划到账情况。
华龙区法院以执行流程管理为总抓手,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时间节点、工作标准,坚决把执行权纳入规范制度的牢笼,向规范要公正、向管理要效率、向改革要成果、队伍建设常抓不懈,积极构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