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我院审理一起恶性绑架、强奸、敲诈勒索案件

  发布时间:2009-07-14 10:01:29


    日前,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强奸、敲诈勒索案件。该案犯罪手段及其恶劣,在群众影响极大。因此该院精心组织庭审,法庭审理后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人张某军、张某杰,均是濮阳县鲁河乡村民,二被告人预谋后于2008年7月12日晚10时许,窜至濮阳市五一路与文明路交叉口附近将步行经过此处的妇女卢某挟持到一片玉米地,并将卢某随身携带手机一部和铂金项链抢走。二被告人在卢某的钱包内翻出二张建行卡,通过逼问获得银行卡的密码后由一被告人看守卢某,另一被告人持卡分别到濮阳县等地取款,但却均未取出。被告张某军遂提议将被害人蒙住双眼带至采油一厂租住处,准备向其家属索要财物。期间二被告人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同时给其家属打电话索要到现金2万元。放走卢某后,被告人张某军利用手机拍摄的裸照向其家属索要财物但未果。同年7月24日先后将二被告人抓获。另查明二被告人曾于同年7月6日抢劫,并强制猥亵被害人杨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已构成绑架罪、强奸罪、抢劫、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张某杰构成绑架、强奸、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被告人均应当数罪并罚。遂以上述罪名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不等罚金等刑罚。该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上诉,现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衍聪    

文章出处:刑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