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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责任意识 避免错案发生

---总结赵作海案件的体会

  发布时间:2010-07-01 11:17:16


无故被判故意杀人罪,蒙冤入狱十多年,赵作海案成为继佘祥林案后又一大冤案。为避免类似冤案再次发生,省高院将5月9日赵作海无罪释放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并号召在全省三级法院深入开展总结赵作海案教训大讨论活动。张立勇院长在动员会上总结的司法理念出现偏差、责任意识不强、办案水平不高、监督制约不力等四个方面的原因切中要害,需要我们每一名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提高认识,认真加以落实和整改。通过参加大讨论活动,我有以下几点体会,希望与大家分飨,以期共同努力避免类似错案。

一、坚持现代司法理念,增强责任意识。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法院是公民权利的最后守护者,司法权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决权。基于这样的重要性,法官应始终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努力做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意识先于行为,是行为的指南,法官只有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牢记自己的责任,才可能在实际办案时做到保障人权。一时忘了责任,就可能酿成恶果,害人害己。如赵作海案,不仅使赵作海失去了11年自由,精神受重大创伤,妻离子散,而且审理该案件的三名法官也被停职处分。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应有职业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应有尽己所能捍卫人民权利的意识,应有法律至上的观念,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始终注重践行现代司法理念。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办好每一起案件,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决不能让差错在自己身上发生。

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创造性,要实现法律的公正,仅凭一腔热血和善良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熟练的业务知识和高超的综合判断能力。因此,作为一名法官,要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上下功夫。要紧跟时代步伐,勤奋学习法学理论,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刻苦钻研审判业务,增强准确依据法律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练就司法为民、打击犯罪的本领。要始终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从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对那些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坚决不予采信。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始终坚持“两个凡是”,即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案件裁判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利规范行使。

一是要加强公检法的相互监督。在赵作海案中,应该说公检法各有责任,如检察院没有坚持己见、法院片面听信公诉人等,这是由于公检法相互监督薄弱引起的。我国刑诉法规定公检法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出发点是希望既能通过配合使案件处理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又能通过制约来防止发生错误,但在实践中公检法往往配合有余、监督不足,使被告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因此,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要加强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对存疑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的证据,能补强的补强,不能补强的要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二是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监督”不是个案监督,不是提前介入,不是实体监督,而是程序性监督,监督下级法院严格而公正地依程序办案,保障下级法院独立办案。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依法行使,对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案件的法官,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端正执法观念,重视程序公正。

    错案的背后多多少少都有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等观念的存在。洛克说过,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所以,牢固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宽严相济、全面客观审查证据的理念,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和前提。作为法官,应重视程序公正,严格按程序办事,切不可因贪多求快而忽视程序。此外,证据在刑诉中有重要作用,公检法三机关的行为是围绕证据进行的,许多冤案是因不重视证据引起的,如赵作海案反映出的证据收集不到位、太注重口供等问题,这既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关,也与我国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不健全有关。在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相信有了更加详细有力的规定,再加上司法人员的敬业负责,现有的证据问题会得到解决。

    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恶等于十次犯罪”,一件冤案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冤者的权利,也动摇了民众对司法的信心,降低了司法权威。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应增强责任意识,避免冤案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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