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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贬值损失赔偿案落槌 原告请求获法院保护

  发布时间:2010-07-01 11:16:18


长期以来,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赔偿一直存有争议。濮阳一起交通事故中奔驰轿车的主人向肇事方追要贬值损失遭到拒绝后,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6月24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对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贬值损失负赔偿责任。

  经查明,2010年1月15日,原告张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与被告韩某、李某的轿车发生相撞,原告轿车受损,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原告奔驰轿车车损为4万余元、贬值为1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该事故责任,被告韩某、李某应当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贬值损失应否计入赔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全部赔偿是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因而加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主要是车辆适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使用、交换价值的减少,具有可预期性、确定性,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当计入原告的车辆损失,由被告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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