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被告人葛某因帮人运送假药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法院查明,2008年中秋节至200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葛某与齐某(已判刑)受段某某雇佣运送“风湿关节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等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告人葛某负责押车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200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葛某与齐某(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再次前往安阳送货时,在濮鹤高速公路入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车上假药品3900瓶,又从齐某家中扣押假药品2400瓶。另经查明,被告人葛某前后参与运输上述假药品价值总计62万余元。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上述两种假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同时构成了销售假药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因其参与销售假药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其行为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被告人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