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35岁, 2016年9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7年10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2019年1月20日22时许,张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濮阳市长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庆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ml。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官郑重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司机们必须遵守的准则,酒精会麻痹人的大脑,使人的控制能力降低,醉酒时开车,不仅是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一种漠视,而且还会危及自身安全。对于张某这种屡教不改者,法律必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