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被告人刘某、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年,并处罚金若干。
2008年12月12月中旬某天,年仅16、17周岁的刘某、李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濮阳市华龙区江汉路某小区附近,以少年李某玉、张某楠殴打其弟为由,强行将二被害人胁迫至偏僻的南海路某桥上,遂持刀威胁二人交出财物,因二少年身上别无他物,刘某、李某等三人搜身后只得勒令被害人将其身穿的上衣两件脱下带走。后经鉴定查获的赃物,上衣价值仅为80元。
首次抢劫不算顺利,但刘某、李某并未收手,在随后的10天里,又伙同他人接连抢劫四次,共10人受害,劫得手机及少量现金,价值共计2030元。最后一次抢劫次日,李某因形迹可疑在街上受到公安机关盘问时,遂主动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于当日抓获刘某,刘某又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已犯有抢劫罪。诸被告系共同犯罪。因刘某、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又因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刘某、李某等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李某在抢劫过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不应作从犯处理。遂作出如上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