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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肇事皆因酒 赔钱搭物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0-07-01 11:06:29


被告人宋某,汤阴县人。2009年9月12日晚,宋某不顾自己驾驶车辆的事实,聚餐时饮酒。至晚10时45分许用餐完毕,宋某驾驶面包车离开饭店,沿濮阳市黄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第五人民医院门口东侧时跨越道路黄线,逆向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受害人冯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对方车辆驾驶员冯某及乘客冯某一、冯某二、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认定宋某酒后驾车,违规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受害人冯某脾破裂修补,构成重伤;受害人冯某一左眼眶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左额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锁骨骨折等,构成轻伤;受害人冯某二面部擦伤,构成轻伤;受害人段某肢体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某除了向受害人冯某、冯某一、冯某二、段某支付经济损失75000元现金外,又将自己驾驶的肇事面包车折抵赔偿,过户给了受害人。

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已犯有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宋金平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于2010年6月9日宣判,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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