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与被告曹某系同学关系,2014年11月,被告曹某邀请原告共同出资与其合伙经营家具销售生意,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基本对被告信任并应其要求,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原告分五次向报告转账30万元,作为双方共同开设的第一家店铺的出资款,该店铺由被告实际经营。2015年4月,被告谎称要开第二家合伙店铺,在被告要求下,原告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7月11日分三次向被告转账15万元,但店铺至今未开设。2015年8月,原告提出签订合伙协议,被告拒绝,双方至今未签订合伙协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实际开设的店铺投资款,被告拒绝,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返还原告投资45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纠纷,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成立并生效。所谓合伙,即指公民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建立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法律关系。遂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被告曹某返还原告冯某投资款45万元及利息。后因曹某能如约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找到曹某释法明理,曹某面对执行干警虽态度良好,但百般推脱说自己没钱,只能还一两万。再经过多次劝解无用后,执行干警通知曹某,如再不履行完毕义务,将被强制拘留,面对此情此景,被执行人曹某再无话可说,答应将剩余欠款于3月10日前偿清完毕。后经执行干警多次催促,曹某在3月10日,来到法院送来30万元执行款,此案得以执结。
解决执行难从“基本”向“切实”迈进,华龙区法院执行局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加强法院与更多部门的执行信息联动,破解执行难,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