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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付扶养费 强制措施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9-02-20 17:57:40


    扶养费指平辈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近日,我院成功执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原告董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7年结婚并育有一女,近几年原告身体状况多发,现疾病缠身。2016年6月原告突发脑梗,入住濮阳市某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对此不管不顾,且拒绝支付医疗费,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因无经济来源,无能力看病和独自生活,要求报告给付医疗费、生活费,均被被告拒绝,遂将其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胡某支付原告董某医疗费8548元,且每月15日前支付董某600元扶养费。后因胡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胡某视若无睹,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遂将其强制拘传至法院。

    在执行干警对其进行长达10余个小时的释法明理之后,从上午9点至晚9点之间不停的苦口婆心劝说,胡某依旧态度强硬,拒不执行,遂作出对其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所第二天,胡某便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愿意还钱:“拘留所里条件太艰苦了,我不想呆了,我错了,我愿意给钱”。并托其弟弟在第二天将执行款送于法院,此案得以圆满执结。

    为了攻克执行难,让“老赖”无处遁形,华龙区法院加大打击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多种强制措施,形成惩戒常态化,全面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防火墙,让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再是一张“白条”。

责任编辑:薛伟聪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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