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日,全省法院召开了“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训大讨论活动”电视电话会,将5月9日定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张立勇院长深刻总结了赵作海案件的惨痛教训:一是司法理念的偏差;二是责任意识不强;三是办案水平低;四是监督不力。赵作海案件提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要提高认识,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力争使所办案件成为铁案、精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特别是作为刑事法官,更应该深刻吸取教训,端正司法理念,严格证据审查,坚决杜绝错案发生。
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使命意识。
刑事审判工作“判罪之有无,决刑之轻重”,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名誉,更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命运。刑事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力,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所以,刑事法官要以对待自己自由、名誉、幸福的精神与态度对待当事人,要有维护尊严、以心换心的意识。人民群众视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他们想在法院得到一个公正的处理。如果判错一个人、杀错一个人,就会给人民法院的公信和权威乃至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每一名刑事法官都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谨慎对待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案件质量关,做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法正确、结果公正,力争做到不枉不纵。
二、端正司法理念,重视证据审查。
刑事审判对刑事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证据审查上,绝不能马虎大意,不能放过任何细节,常言说细节决定成败。要善于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善于从细节之处发现问题、排除矛盾。证据采信要坚持唯一性、排他性,要有扎实工作的责任意识。对公安、检察机关提交的存有矛盾的证据坚决不予采信,不能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盲目迁就,不能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2010年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审查证据,真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三、认真严肃执法,敢于担当责任。
刑事案件有着严格的罪责标准,判决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对无辜者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凡刑事错案,有些是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错判,有些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对当事人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在审判工作中,对所办案中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要坚决把好“最后一道防线”,严肃执法,一定要重事实、讲证据,讲公正,要防止产生“案件已经侦查、起诉,不会有什么问题”的松懈麻痹思想,严格审查,严格把关。我们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不能人云亦云,充当“第二公诉人”,要充分兼听控辩各方合情、合理、合法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一定要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始终坚持“两个凡是”,即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不能定案。对任何案件要有敢于承担责任的意识。同时,要根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原则,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既各司其职,又进一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
四、加强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随着刑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执法理念也在不断更新。作为一名刑事法官,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不断增强准确依据法律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提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的能力。定期学习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始终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从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刑事审判人员不但要具备将案件办成铁案的观念和业务水平,更要有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勇气。
五、牢记教训,警钟长鸣
因个别司法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赵作海无故蒙怨11载,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还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错案对其本人和亲属所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无法估价,也是难以弥补的,教训十分惨痛。如今,审判法官也被作出调离审判岗位、停职检查、接受培训、等待处理的决定。因此,作为一名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要认真分析错案产生的原因,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强化“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执法水平,避免错案再次发生。
赵作海案件告戒人们:公正执法,不仅是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保护执法者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