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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来濮诉讼,当日解决纷争

  发布时间:2009-07-14 10:00:00


    2009年5月14日上午,原告戴某从江苏无锡匆匆来到华龙区法院立案大厅要求立案。原来,濮阳市郭某于2008年底从戴某处支取了50万元现金,原承诺期限内未能偿还后,郭某信誓旦旦表示于今年5月份将所有款项分批付清。眼看5月中旬已过,郭某只是推辞但未支付分文。戴某内心着急,只好来到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偿还借款、承担利息损失,并赔偿讨债支出的费用2万元。

  审查过原告的起诉材料后,立案人员当即为原告办理了立案手续。按电脑排期,该案开庭审理的时间应在6月底。立案人员感觉到原告急切盼望解决纠纷的心情,考虑原告远在无锡居住,往来一趟既费时间又要支出很高的差旅费用,审查过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后,立案法官认为该案符合立案调解的条件,决定下力气对案件进行调解。

  立案法官当即拨通了被告郭某的电话,找准切入点,向其讲明立案调解和审理判决的利弊,被告同意于下午到庭接受调解。

  被告到庭看到原告要求其承担利息及差旅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后,变了脸色,要求按程序进行,不愿再调解下去。询问缘由,郭某称该笔款系戴某向其支付的办理某一委托事项的费用,因未完成原告该委托事项,故商定将该费用变更为借款退还给原告。出具借据后,原告曾口头表示可少偿还一部分,现在不仅没少反让承担讨债支出,他心里有些气愤,所以不愿再调解下去。承办法官没有气馁,认真听完被告的陈述后,耐心为其分析案情:委托事务未完成的原因是不是在你?若是,依法应当退还费用;你们双方在结算时,以借据的形式把应退费用确定了下来,后来原告催款时,你又按50万元出具了还款计划,现在要求少付理由和证据不足。但若你态度诚恳付款积极,法庭可以做原告的工作尽量减少你的损失。法官的循循劝导,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给当事人充分的尊重,使被告的情绪缓和下来,主动提出了具体的调解方案。在劝说原告的同时,法官还悉心从纠纷的成因、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多方面作原告的工作,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当天,原告在收拾行囊准备返乡时一再感叹:来时还担心你们有地方保护,没想到在立案的当天就把纠纷解决了!

责任编辑:宣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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