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一段婚姻的结束,孩子是无辜的,不管是抚养权还是抚养费的规定,都是本着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本案的原告黄某毅是一名未成年人,只有八岁,系残疾儿童,智力残疾三级,监护人为其爷爷黄某俊。2010年,原告父亲黄某通与被告王某(原告母亲)依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后黄某通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某也已再婚,原告黄某毅一直跟随爷爷黄某俊生活。但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对原告不管不顾。于是其爷爷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遂判决被告王某自2018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黄某毅当月抚养费265元,直至2029年2月止。在判决生效之后的几个月,王某并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拒不履行义务,原告监护人黄某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经执行干警走访调查,发现申请人一家生活贫困,黄某毅年幼且智力残障,生活无法自理,监护人年迈无法工作,基本处于无收入状态。被执行人王某再婚后一直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执行干警将此情况上报后,经法院审核其符合救助条件之后,当即决定对申请人进行救助,为黄某毅救助800元。
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改善民生、健全全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华龙区法院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对困难群体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建立方式多维化、主体多样化、对象多样化的大司法救助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