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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被法院强制执行还款十万元

  发布时间:2019-01-31 16:58:37


    “我只是担保了债务,钱不是我用的,更不是我花的,为什么要执行我呀。”被执行人的这种困惑在法院执行工作中是经常遇到的事情,更有甚者以此向上级法院上访。

    近日,华龙区法院人民执结一起涉案10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被拘传至法院,起初哭诉不止,诉称自己只是保证人,借来的钱也不是她用的,为什么非要强制执行她,让其还款10万元。执行干警面对她的哭诉,只能再次耐心的对其明理释法,“法院前期充分调查了债务人的财产,发现其名下并无无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你是一名教师,前期并未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即使你是担保人,依法仍应承担还款义务,诉讼阶段你也答辩过,法院最终判定你是要承担还款义务的。现在法院积极为你们调解,申请人愿意放弃几万元的利息,你只是交付10万元。作为教师,基本的法律常识你应该是懂得,还有什么理由不愿执行的。”被执行人渐渐平复了心情,对执行干警表示感谢,表示终于可以踏实过年了。

    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案由中占据很大的比例,且往往存在保证人的情形。保证人对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存在困惑,对法院的工作不予理解配合。依据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法定情形下,该抵抗债权的权利则不能行使。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现实情形中,保证人往往存在法律规定不明了的情况,且在担保协议中往往没有明确承担保证的责任范围和保证期限。借贷纠纷一旦进入诉讼,债权人通常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列为被告人,若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人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证明情况下,法院则依法判定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有权利将债务人和保证人,或者将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贷纠纷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则有权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限高,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等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保证人的说辞推脱、抗拒法院执行,执行干警面对这种情形,往往只能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将普法宣教充分贯穿于执行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达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也奉劝保证人,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学习国家法律,保障个人权益。

责任编辑:薛伟聪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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