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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送救助金 助困难申请人温暖过年

  发布时间:2019-01-30 17:56:39


    2019年1月29日上午,按照华龙区法院领导的安排,执行局副局长李志捷带领执行一庭庭长冯志刚及案件承办人员杨明明等驱车来到申请人陈某的家中送去慰问金2000元。

    2012年11月16日20分15分,一件交通事故的发生彻底改变了陈某的生命轨迹,也让两个稚嫩孩子失去了家庭的幸福。当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濮阳市黄河路某家具展销大南侧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他人所有的出租轿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后被送至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阶段,陈某将李某、出租轿车所有人贾某、出租轿车承租人臧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颅脑损伤伤残程度为一级,胸部损伤伤残程度为九级,陈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法院最终判决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损失12万2千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7万4千元,(已经扣除先行支付的16万)。李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26万余元,臧某对李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陈某生病住院期间,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金已经全部用完。陈某只能在家中接受康复治疗。

    2014年2月,陈某以李某、臧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协调沟通,臧某一次性支付陈某10万元,陈某自愿放弃对臧某的赔偿责任追究。同时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刚刚参加工作,每月仅有不足两千元收入,且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协调,李某每月交付陈某500元,双方达成和解。近年来,由于消费水平提高,了解到申请人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还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陈某的父亲和母亲年事已高,仅靠收取废品维持日常生活,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李某再次做工作,李某同意将目前三千多元的工资中拿出两千元支付赔偿款。同时华龙区法院在每年为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从法院财政中每年拿出两千元对李某予以救助。

    春节将至,考虑到申请人陈某生活无法自理,其父亲需要全程陪护,执行干警亲自将救助金送至陈某的家中,让困难的申请人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并鼓励陈某的父亲一定要将陈某照顾好,将孩子看护好,更要保重自身健康。陈某父亲表示,自己受到周围群众的帮助,以及法院发放的救助金,一定会克服生活困难,将家人照顾好。

责任编辑:薛伟聪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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