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聋哑人盗窃的案件。
被告人宋某,女,聋哑人,系河南省辉县市某乡农民,被告人章某,女,系聋哑人,与宋某系同村人。二被告人于2008年8月23日窜至中原油田商贸中心某服装店,将店内客人杨某的挎包盗走,内有现金4137元,手机一部等物品,价值共计4837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均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纵观本案,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人文关怀的刑事政策,开庭时我院专门从濮阳市特殊学校聘请了贾子华老师作为本案的翻译人员,也通知二被告人家属作为二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确保聋哑人的辩护权利不被忽视,另依据本案盗窃数额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期,可以简易审,但承办法官还是谨慎的采取了普通程序开庭,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庭审顺利,将法律严惩犯罪却又人性关怀的精神都充分贯彻到细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