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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典型案例-郭敬某案例

发布时间:2017-08-28 10:43:45


    ——被执行人郭敬辉拒不申报个人财产,经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基本案情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刘利慧与郭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豫09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敬辉偿还刘利慧本金4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郭敬辉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其申请财产,郭敬辉未报告。2016年11月27日,法院对郭敬辉司法拘留,但郭敬辉仍不履行义务。在法院受理本案并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后,郭敬辉全部履行了执行义务,刘利慧对郭敬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敬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郭敬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以郭敬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郭敬辉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判定的义务,且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经司法拘留仍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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