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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邹碧华精神,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5-05-29 21:59:03


    2014 年 12 月 10 日,邹碧华在赶往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徐汇法院途中,突感胸口剧痛,在被紧急送往医院三个半小时后,年仅 47 岁的他经抢救无效与世长辞。斯人一去,网上网下哀思如潮。《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等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不约而同地表达了对他的悼念之情,各大媒体累计发文 1850 余篇,相关微博、微信 10 万余条,4 万余人在网络上献花、点烛,超过 10 万余人参与留言讨论。12 月14 日,来自上海和全国各地的法律人士、亲朋好友、人民群众近 3000 人,自发赶到上海市龙华殡仪馆参加邹碧华的遗体告别仪式,送他走完最后一程。在一个众声喧哗的年代,一个“官阶”并不算高的副院长突然离世,却震动了整个法律圈、整个社会。

    是什么让邹碧华赢得了那么多普通人的心?是什么让悲痛的人们那么迫切希冀“邹碧华精神”永留人间?不仅是广为称颂的《要件审判九步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更是他在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担当精神”——《人民日报》于 12 月 17 日头版头条刊发文章,提出勇于担当的“邹碧华精神”,认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凝聚亿万人民群众的共识,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有勇有谋,更需要迎难而上、不计毁誉的担当精神”。

    在中央统一部署下,上海成为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相关改革方案全国瞩目。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为全国司改担当探路先锋,作为上海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兼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的邹碧华深感重任在肩、时不我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这么评价邹碧华:“他对司法改革的推动,对法律工作者的平等和尊重,对学术的专注专研,对年轻同事的热情引导,对学生的耐心教导, 都令人深受感动, 他无愧是司法改革道路上的“燃灯者”和前行者。”

    一、改革的“种子”——邹碧华

司法改革之难是毋庸置疑的,2013 年,邹碧华被任命为上海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兼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从此无数个“5+2”、“白加黑”成为他的家常便饭。在《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前、后共召开了 15次座谈会,历经34稿,为全国其他地区的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支撑,其中法官独立审判权问题更是被其他法院借鉴。邹碧华主持制定的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改革方案关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法官实行员额制;二是对法官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三是省以下地方法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邹碧华同志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走进长宁法院,一个小细节耐人寻味:虽然空间狭小,但所有的审判员都有一个独立的办公室。这正是邹碧华的主意:“法官偶尔会在办公室会客,如果跟其他政府机关一样,三三两两的人挤在一个屋里,电话此起彼伏,人员进进出出,既不能树立司法权威,更不利于维护职业尊荣。”因此大楼装修时,他力主压缩会议室等公共空间,“空间再小,也得让每位法官有一间独立的办公室。”邹碧华的这种想法恰恰印证了法官独立审判要求。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具体到法官的裁判,只有当他不再只被当做工具,而是一种自由而庄重的使命的召唤时,司法才会获得真正科学的完善” 。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首批试点地区,对法官独立审判提出改革方案,是包括邹碧华在内的改革开拓者的劳动成果。

   (一)细化法官员额制

上海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实行员额制度,保持法官占33%、司法辅助人员占52%与行政人员15%,目的是为了凸显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法官要压缩到 33%,是件十分困难的事情。邹碧华曾对最高法院法官何帆说,“避免搞‘一刀切’,不能为了图省事,就‘欺负’年轻法官,将助理审判员‘就地卧倒’转为法官助理,一定要有科学考核标准,让真正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进入员额。”邹碧华对于法院员额的科学考核标准也有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不能机械地根据判案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工作量,不能让那些在一线辛苦办案的老实人和年轻人吃亏,应为能干事想干事的同志提供舞台。在长宁法院担任院长期间,邹碧华曾大力推行法院效率管理试点,率先研发执行流程、信访、工作台账等信息管理系统。担任高院副院长后,他在全国法院首创案件权重系数理论,设计多项审判管理评估指标,为进一步健全科学评估体系突破瓶颈。

   (二)对法官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

推行法官终身责任制,旨在推行主审法官的办案责任制,既是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空间,又适度加强了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法官责任终身制打破以岗定责、以岗追责的传统惯例,责任追究伴随法官终身,给法官造成巨大的压力,让法官更小心谨慎的行使权力提高案件质量,也让每一位法官意识到对案件的不负责任就是自毁前程,承办案件出现问题即使是退休之后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种终身责任制度不仅增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洁意识,而且增强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能够让法官队伍真正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邹碧华投身司法事业26年,担任法官22年,始终秉持“做一名有良知的法官”的职业理念,依法公正行使好手中的审判权。

   (三)省以下地方法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推行省级以下直管,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为了减少地方行政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制约。省级以下地方法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包含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对于法官要增加薪酬待遇或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还缺乏一定的共识与理解。”上海市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新说,“针对这些不了解,邹院长带领我们总结关于法院的特点、法官职业的特点,并搜集世界各国关于法官和当地公务员以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比例差。”

    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从1979年恢复司法以来,行政的负累在法官身上越增越重。去行政化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官独立,而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 省级以下地方法院对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可以使省级以下地方法院尽可能摆脱地方党政的不当干扰,更好地实现司法,确保司法公正。地方党委政府之所以能够影响甚至左右司法机关,根本原因在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为其所控制,因此,对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垂直领导,是一种确保审判权独立公正,比较可行和有效的做法。

    二、上海改革方案的完善路径

邹碧华主持制定的《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改革措施落脚点放在法官独立上,而改革的方案设计上侧重于法官自身权责与法院内部统一管理。但上海方案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还有一定的不完善之处,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并最终让正义阳光普照人人之心,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步联动。

    (一)法官人员配额制的分级管理

我国存在法官人员少案件多的现实矛盾,加之基层法院职能分工复杂,上海方案对法官员额制的具体规定不能全部吻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对此,笔者建议对法官员额制按照级别管辖实行有区别的数量匹配。法官员额33%并非绝对,对于基层法院其中的员额可以适当放宽,对于高院、最高院可以适当限缩。以解决基层法院人员少办案多,上级法院人员多案件少的现实矛盾。此外,对于法院员额制具体的构建路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严格法官选任程序

严格法官的选任程序能从源头上促进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首先,要严格限制非审判人员担任法官的比例。我国现行制度下,法官一般是由书记员考取而来,书记员岗位成为走向法官岗位的“跳板”,因而,书记员向法官的不断晋升造成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书记员与审判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由此出现审判人员不断增多,书记员严重不足的局面,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精英化建设。因此,可以规定非审判人员向法官的转化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统一的测试,从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其次,逐步推行逐级选拔法官制度,上级法院的法官职位出现空缺时,从下级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择优选拔。

    2.法官队伍管理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实行的是行政管理的体制,法官凭工作绩效获得行政职称。此种行政化的管理完全忽略了法官群体的特殊性——即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将法官从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法官队伍另行评定法官等级,法官待遇和考核都以法官等级为基础,与行政级别分离是正确的改革道路。这样一来,法官更能集中精力钻研案例,提升理论水平,增强办案业务能力,促使法官向精细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逐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但其不具有审判资格,不能审判案件。法官定额以后必定有部分法官会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已经掌握审判权的人丧失审判权。因此要建立完善法官助理制度等进行司法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建立一个评价体系维持和提高审判辅助人员的素质。

    (二)法官终身责任制

法官不独立是由于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并且现实中我国的《法官法》、《刑法》等法律已经对法官责任作出了种种限制,因此需要对法官终身责任制在这些法律规定之外进一步合理明确。严格终身负责制成立条件:错案的评判标准。就错案评判标准而言,应当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衡量:主观方面要求法官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客观方面要求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法官的职能在于对事实审查与法律判定。对于前者而言,事实审查对象是证据,证据的来源主要是控方,当下情形下出于对法检两家关系、证据认定技术等方面的考虑,适宜在事实认证中引入陪审团制度。 让法官与公众一起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从而减轻法官一人在事实认定上的负担。对于后者而言,如果是上下级法院对法律理解不同而改判的,不应当认定为错案,是否构成错案依然要从主客观两个标准来判断。

   (三)协调上下级法院关系

    实行省级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目的是去地方化,但是也带来另一隐忧:上级对下级管理行政化。上级对下级的人事管理与财权掌控,可能滋生上下级行政关系的强化。就此笔者认为上级对财物管理应实行按需、专职管理,按需是按保障基层法院运行的实际情况配额财物,专职是以行政职务为主,从事专职财物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实际审判业务。同时,应当改革上下级法院的考核制度,上级法院以上诉率、改判率等作为对下级法院的考核,加重了对法官独立审判权的侵蚀,应当取消上下级之间不合理的考核机制。

   (四)处理好外部监督关系

    外部制约主要在两方面体现:人大监督与公安检察考核。宪法明确对人大监督做出规定,是对法院工作、法律解释等方面的监督指导,人大无权参与直接指导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为了实现法官独立审判权,应当逐步取消法官向人大汇报疑难案件制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的工作体系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那么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就应当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断定,而非依据公安、检察的考核做出。所以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实现,应当逐步排除公安、检察院在考核任务上给予的不合理嵌套。

   (五)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

    法官的审判职能之一是查明事实真相,法官独立审判权之“权”的实质应在于决定证据的采纳与否。这就需要完善证据制度,从实质上增强法官的审判权。以毒树之果为例,证据制度应当明确毒树之果事实推定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只要辩方提出质疑控方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当不利后果。合理补充法官在证据采纳中的自由裁量权,让法官在事实审中起到引领作用,而不是受制于控方提供的证据制约。

    三、追怀法官邹碧华,凝聚司法改革力量

    邹碧华同志始终冲在司法第一线奋斗和奉献,在26年的法院工作中,虽经历多次职务和角色转换,但他始终拥有一往无前的勇气和孜孜不倦的追求,特别是在司法改革全面进入深水区的当下,勇于担当、敢于创新,不怕承受由于改革而带来的种种压力,是新时代法官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邹碧华曾经说过,“改革,是一点点往前拱的”,“背着‘黑锅’前行,是改革者必须的修行”。邹碧华一生孜孜不倦,最终累倒在他挚爱的司改工作上,累倒在他毕生追求的法治路上,但他的精神却继续传递着光和热。

    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历史性决策中的重要组成内容,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宏观蓝图的实现效果。邹碧华经过无数的调研、走访,主持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意义十分重大。在上文中,笔者从理论方面分析了上海市改革方案仍需完善的途径,但是任何理论只有接受住实践的检验,才能够真正的指导实践,形成深化改革的助推力。司法改革道路走到今天,能改的都改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留下的都是难解的困局。虽然改革之路曲折,但是前途确是光明的,在改革攻坚克难、爬坡上坎、负重前行的当下,更应注意充分汲取邹碧华同志可贵的专业化职业水准和高水平敬职精神,将专业化与敬职感转换为司法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源泉,以实际行动告慰英灵、公正司法、稳步向前。

责任编辑:张晓艳    

文章出处: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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